党务知识|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2-27 14:52:04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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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
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一、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为:
1.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2. 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建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3. 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人选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等额选举。
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提名时的要求
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
预备党员以及正在留党察看期内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提名为候选人。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包括留党察看期满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在影响期内,虽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宜提名;如果是影响期已过的,
确已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工作有成绩并受到大多数党员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