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知识|党支部成立工作的主要程序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2-21 15:51:56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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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成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另一种是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当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
1. 请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建立党支部和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请示内容主要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酝酿候选人的方法及选举办法等。
2. 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1)新组建的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可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先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 1年。
(2)改制、调整的单位,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先办理组织更名或者调整手续,条件成熟后,应当在半年内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3.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等。
5. 上级批复。经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