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委会工作规则


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委会工作规则
(201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工委工委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的工作,提高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以“四个意识”要求做好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带头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负责,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机关党建“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核心任务,全面推进市直机关党的建设,为市委抓机关党建当好参谋助手。
(四)坚持以首善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从实,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前列。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工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讨论决定机关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结合实际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讨论向市委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
(四)审批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申请换届和届中调整,研究决定市直机关处级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工委机关和工委党校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
(六)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工委机关和工委党校干部行政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工委机关、市直机关工会和工委党校经费预算决算,讨论决定工委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
(八)对应当由工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工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工委会每年至少向市委报告一次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市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
工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直机关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定期听取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工委会应当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市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工委书记负责工委全面工作,工委常务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工委日常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工委会必须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听从党中央的指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坚决服从市委领导,坚决听从市委指挥,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八条 工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班子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工委会应当坚持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带头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工委书记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应当专门召开。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 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工委会班子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支持工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工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工委会会议审定或者工委书记批准。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工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工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工委会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需工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需工委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拟出台的重要文件、拟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等。
第十四条 工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工委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召开:
(一)工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二)工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工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讨论文件需提前一周送办公室,办公室提前三天送班子成员。
(四)工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工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分歧意见较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研究讨论。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六)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档案收集和管理。会议纪要一般由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召开:
(一)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
(三)书记办公会议主要是组织推进工委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不得代替工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工委会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决策执行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工委会议决定。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工委会汇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章 学习和调研
第十九条工委会必须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安排1次中心组学习,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二十条 工委会应当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使调查研究同工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水平和成效。坚持和完善决策调研论证制度,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工委会应当加强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判,确保决策科学有效。班子成员应当围绕工委重大决策和其他前瞻性、战略性课题,切实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预案和工作措施。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密切联系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经常深入联系点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围绕工委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直机关工委工委会工作规则》(京直发〔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