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办法(试行)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2-04-16 15:51:32 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文字缩放: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市委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等有关规定,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含不设机关党委的总支、支部,下同),除经常向本部门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外,应当主动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报告机关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机关党委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职权范围内但涉及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全局,须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规划和部署的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承担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机关党委名义进行,并事先报党组(党委)同意。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名义代表机关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

(一)落实中央、市委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部署要求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机关党委的设置调整,主要包括机关党委的新建、更名、建制形式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机关党委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纪委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四)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

(一)各部门每年度向市委报告的党建工作情况;

(二)机关党委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机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三)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党务公开工作等情况;

(五)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机关党建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备:

(一)机关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结合本办法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清单; 

(二)本部门制定的涉及机关党建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党务公开目录;

(四)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受到表彰奖励或者涉及违纪违法,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出现空缺或者离岗半年以上,及指定的工作负责人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重大事项,应当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

市直机关工委收到请示后,一般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工委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专题报告和专题报备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

第九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缓急程度,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书面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采用机关党委请示件或者按照市直机关工委要求的形式报送。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力戒形式主义。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备查。涉密事项的请示报告,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机关党委需要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