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
《市直机关工委与各单位党组(党委)沟通
联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市直机关工委与各单位党组(党委)沟通联系暂行办法》已经由2017年第27次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机关工委
2018年1月11日
市直机关工委与各单位党组(党委)
沟通联系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与各单位党组(党委)的沟通协调,形成抓党建工作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在市直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1.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就市直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进行沟通。
2.围绕机关党建重点工作进行调研,征求党组(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重要制度、文件的意见建议,听取党组(党委)对进一步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听取党组(党委)对工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3.就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进行沟通。
4.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履职情况进行沟通,通报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动态管理考核得分情况、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就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沟通。
6.其他需要和党组(党委)沟通的有关情况。
二、沟通方式
1.书面沟通:工委以发函方式向单位党组(党委)进行书面沟通,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负责在接到工委沟通函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工委。
2.当面沟通:工委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或重要工作进行面对面沟通。
3.信息沟通:充分运用北京机关党建网、电子政务内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机关内部楼宇电视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建工作信息。
三、组织实施
1.与部门党组(党委)的沟通联系工作,在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工委办公室负责。各单位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具体工作。
2.沟通联系的具体内容由工委各处室研究提出,工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工委领导审定。当面沟通时,沟通内容应提前一周通知相关部门。
3.为便于沟通联系,将市直机关各单位分为8个组(分组名单详见附件)。每组由一名工委领导负责联系,每年至少要与组内单位沟通联系一次。
3.与各单位党组(党委)沟通联系确定的事项,由工委相关处室与本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共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