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政策解读|关于党支部书记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1-19 09:02:11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编者的话: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现分期转发北京市委组织部编写的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学习。

关于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提示:一是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担任党支部书记。二是新任党支部书记任职培训一般在半年内进行,可结合集中轮训工作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领域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集中轮训工作要注意统筹,防止"一人多训",要加强对党支部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的培训。在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增加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三是每个党员只能在自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任职,不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党支部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