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政策解读|关于党支部委员会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1-15 10:57:44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编者的话: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现分期转发北京市委组织部编写的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学习。

 关于党支部委员会

《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提示:一是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上级任命。书记和副书记一般是由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选。二是关于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委员名额在3名以上的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在3名(含)以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或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由书记负责。三是支委会人数要严格把握,支委人数过多与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础组织的地位和任务不相符,不能头重脚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