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政策解读|关于民主评议党员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1-11 14:29:14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编者的话: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现分期转发北京市委组织部编写的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学习。

关于民主评议党员

《条例》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提示: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表彰一般应从中遴选。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