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党务知识|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4-02-06 09:33:14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一、基本要求

党员在7-50人的,应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 1 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一般应有 1 年以上党龄;党员在 3 人以上、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一般不建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必要时可设 1 名副书记。支委人数要严格把握,支委人数过多与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础组织的地位和任务不相符,不能头重脚轻。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支部书记任期一般与支委的每届任期保持一致。

三、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召开党员大会一般提前1 个月报批。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者提前换届。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