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党务知识|党支部的设置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3-12-06 17:09:25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一、基本要求

党支部(包括临时党支部)的成立或撤销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单位,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覆盖部门(单位)不超过 5 个;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由决定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不能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和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只能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原单位的党组织。

关于党支部的设置主体,要注意以“单位、区域”作为设置主体,依托各类基层组织让党支部“落地生根”,不搞“空架子”。要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强调组织覆盖的质量,防止片面追求形式上的覆盖,随意拼凑组合。

二、党支部的成立

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基本方式;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关于党支部的成立审批与名称规范。一要注意在党总支、单位内设机构党委等不具有审批党支部权限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申请。二要注意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 XX(此处为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 XX(单位)党支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变更党支部名称。